美新法案寻求恢复超级301贸易壁垒调查程序
新法案寻求恢复超级301贸易壁垒调查程序
以布朗(Sherrod Brown)(民主党俄亥俄州参议员)及施塔贝诺(Debbie Stabenow)(民主党密歇根州参议员)为首的一批参议员于10月28日提出一项法案,旨在恢复进行超级301贸易壁垒调查,赋予联邦政府更多工具,打击不平等贸易政策。这项似乎主要是针对中国的法案,将不会列入参议院本年度议事日程内。不过,类似的贸易执法法案可能于2010年接踵而来。
上述《贸易执法优先法案2009》(S. 1982)包括以下条款:
执法重点目标:美国贸易代表办事处于发表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后75日内,必须(1)明确指出美国贸易执法的重点针对目标,(2)明确指出过去数年的贸易执法行动及评估其消除外国贸易壁垒的成效,以及(3)明确指出来年将主力处理的外国贸易政策重点针对目标。美国贸易代表明确指出外国贸易政策重点针对目标时,必须:
集中消除最有可能防碍美国经济增长的外国贸易政策。
集中处理对美国存在最大贸易顺差的贸易伙伴,而其政策亦对美国造成最大损害。
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多项贸易、投资及其他事项的调查结果。
考虑重点国家是否履行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议承诺以及能否遵守国际公认的卫生及植物检疫标准。
考虑美国产品及服务的国际竞争形势及出口潜力;以及
考虑与反避税及转运相关的海关法例执行情况。
美国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及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如获大多数表决通过,可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明确指出一个外贸易政策重点针对目标,但以下情况除外,美国贸易代表发现(1)有关贸易政策正被处理及将被取缔,或(2)明确指出有关贸易政策违反美国贸易政策利益。
执法行动:美国贸易代表发表报告,明确指出外国贸易政策重点针对目标后,必须于120日内进行以下工作:
假如有关国家是世贸成员或与美国签订双边或地区贸易协议,在世贸框架下或根据贸易协议的适用条款,与该国展开争端解决磋商。至于其他国家,则启动《301条款》调查。
寻求磋商,以达成可消除有关贸易政策或提供贸易补偿的协议;或
采取任何有助消除有关贸易政策的其他行动。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