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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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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下午,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举办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专题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

参加研讨会的有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竞委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商务部反垄断局委员会协调处林航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张永华处长,北京高院民三庭陶钧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穆颖法官,以及360、华为、爱立信、中兴、小米、比亚迪代表,来自安杰、金杜、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等近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盛杰民教授、尚明主任主持。

会上,林航处长首先对《指南》的起草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指南》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指引性原则、共同开发原则、渐进原则,并参考了包括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欧盟等国的规定和案例的情况,林航处长希望大家在会议上为指南献计献言,共同推动指南的出台。

与会代表按《指南》内容分章节逐一进行讨论并形成以下建议:

第一:依据现有《指南》文本形成文件,应作为反垄断执法人员在处理反垄断案件的分析和指引;

第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部分,第六联合开发、第七交叉许可、第九不质疑条款、第十条标准制定,涉及以上几条的垄断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有利于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促进技术发展、实现创新价值,也是作为产业实践的重要模式,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在垄断行为认定时,要着重分析其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如果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则一般不认为是垄断行为;

第三:第十一条其他限制,作为兜底条款,与会代表认为该条表述不清晰,没有明确的指引,容易引起误解,进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多数人建议删除。或者进行较为幅度的完善和改造;

第四:十四条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其中涉及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可以考虑整机计价和最小单元计价并行,同时有企业希望许可方公开以往的许可费,以使FRAND原则得以落实。

第五:第二十六条禁令救济,与会者认为禁令救济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往往仅作为胁迫高价的手段出现,建议可以吸收在第十二条不合理高价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中。

第六:与会者建议立法者考虑到网络条件下垄断行为的新特点,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加以体现和完善。

会议总结中,尚明主任表示将会同强国研究院将会议成果反馈有关部门,林航处长对与会专家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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